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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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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

大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大 丰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大 丰 市 规 划 建 设 局

 

大经贸[2 O O 5]5 7

 

关于贯彻《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

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大政发[2 0 05]1 4 9(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建设厅的《江苏省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江苏省政府1 0 O号令)、《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对《通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砖瓦企业在核准生产资格、缴纳砖瓦限产承诺金后方可按砖瓦生产企业限制生产计划表核定的生产量来进行生产,砖瓦企业生产是以每门5 O万块标准砖为限制指标,定点企业放在每门6 0万块,企业生产的核算标准按每1 O 01 2 O度电生产1万块成品砖计算,擅自购置发电机组予以没收。凡未按上述规定自行生产的和超出限产指标的砖瓦企业,市墙改办根据《通知》及相关规定将对其进行处罚和罚款,市国土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用地手续;市经贸委将不给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及年检服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其生产设备,税务部门不予免征企业增值税,供电部门将停止供电,墙改领导小组牵头各职能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检查,并及时将砖瓦生产企业每月的用电数进行公示,让大家互相监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好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关,对违反《通知》精神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加大对在建项目的管理力度,对违反《通知》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国土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对1 8门以下简易轮窑要限期关停并转,并注销其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通知》行为的单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大考核力度,共同做好粘土实心砖限产和禁用工作,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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